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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填报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3-10-08 00:00 信息来源:未知来源

1“行政编制数”、“事业编制数”和“行政人员实有人数”、“事业人员实有人数”的具体统计范围如何界定?

答:为便于全省统一,填报过程中编制数只粗分为行政编制数和事业编制数两大类,实有人员数对应的只粗分为行政人员实有人数和事业人员实有人数两大类。例如: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均统一归口填报在“行政编制数”栏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差额补贴事业编制以及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等各类事业编制均统一归口填报在“事业编制数”栏目,实有人员数按照同样的分类标准统计填报。

2部分地方自行核定的比照行政编制对待的编制,填报时归口到“行政编制数”,还是“事业编制数”?这类编制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是否要做备注说明?

答:此类编制统一填报在“事业编制数”栏目;对于该类编制的具体数量和分布情况,应予以备注说明。

3关于附表1、2中“超编人员数”统计的是“绝对超编人员数”(指在一个地区/部门范围内,各具体单位超编人数之和),还是、“相对超编人员数”(指地区/部门实有行政/事业人员总数超出核定行政/事业编制总数的部分)?

答:为统一标准,附表l中“合计”栏目的“超编人员数”专指对应编制类别的绝对超编人数;附表2中“行政人员超编人数”和“事业人员超编人数”专指对应编制类别的相对超编人数。

4没有明确机构规格和核定领导职数以及没有核定编制数的单位,其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和领导职数配备情况统计表如何填报?

答:此类情况应予规范,重新核定。在规范之前,对于原机构编制文件中未明确机构规格、未核定领导职数、未核定编制数的单位,其“核定领导职数”栏目、“核定编制数”栏目可暂填“0”;相应的“领导职务实配数”和“实有人数”据实填报,并另行说明。

5高配的领导在领导职数配备情况统计表中如何填报?

答:根据《湖南省党政群机关领导职数设置管理规定》(湘办发〔201223号)第十条关于“干部高配的职务按非领导职务对待;下一级领导职位纳入领导职数设置管理范围的规定”,高配人员应同时在相应的“领导职务”栏目和“干部高配”栏目体现。如:某单位一名正处级领导职务高配了副厅级,则其既要统计到“处级领导职务”栏目,也要统计到“高配厅级”栏目。

6关于人事编制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但本人在地方或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其职数配备情况如何填报?

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挂职人员。按规定,干部挂职期间在派出单位所任职务不免,行政、工资关系不转,在挂职单位所挂任职务不占职数。这类人员应在派出单位填报所使用职数情况。二是任职人员。干部的人事编制关系虽暂时未转,但已正式到其他单位任职,在原单位所任职务已免的,应在现任职单位填报所使用职数情况。

7非领导职务兼任领导职务的(比如调研员兼任副处长),其职数配备情况如何填报?

答: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9号文件附件三)关于“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的规定,和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关于在公务员登记中“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的规定,在填报职数配备统计表时,对这类人员应同时填报所使用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和领导职务职数。

8公务员兼任事业单位领导(比如在机关任调研员,同时兼任下属研究院院长)的,其职数配备情况如何填报?

答: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9号文件附件三)关于“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的规定,和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关于“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予以登记的,公务员登记表中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的规定,在填报职数配备统计表时,对这类人员应同时填报在机关所使用的职数和在事业单位所使用的职数。

9市、县领导兼任部门正职的(如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其职数配备情况如何填报?

答: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应在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职数配备统计表相应栏目中填报所使用职数情况;兼任的部门正职职务,应在该部门职数配备统计表相应栏目中填报所使用职数情况,所任职级按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规定的该单位机构规格确定。

10市、县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在领导职数配备情况统计表中如何填报?

答:市县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是副厅级、副处级领导职务。鉴此,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分别统计到副厅级、副处级领导职数相应栏目。

11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由省级(市级)领导兼任,另专门配备了党组书记的,是否属于违规党政分设?兼任的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职数配备统计表中如何填报?

答:根据湘办发201223号文件第八条关于“各级党政群机关领导班子中的兼职领导,其所兼职务不纳入领导职数设置管理范围”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由相关领导兼任,并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的,则上述情况不属于违规党政分设,应统计到单位领导职务实配数中,并予以备注说明。

12市州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专职常委,有的地方在实际配备过程中按正处级领导职务对待,其职数配备情况如何填报?

答:省委对市州人大、政协专职常委的职级待遇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市州对经选举产生的人大、政协专职常委,专门下文明确了正处级领导职务,该职务应由任职所在单位在职数配备统计表中如实填报;如该领导职务职数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批准,属于超配职数。根据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关于“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原任职务填写”的规定,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市州人大、政协常委,可不在本次专项治理中填报所使用职数情况。

13未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目前实际配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以及在管理岗位上明确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干部的人员,如何填报职数配备统计表?

答:未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目前实际配备的非领导职务、正副处级干部、正副科级干部,均应在职数配备统计表相应的“非领导职务配备数”栏目中如实填报。

14关于全省国土系统的专项治理相关统计表如何报送?

答:根据《全省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填表说明”,在本次专项治理中,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归口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填报和汇总,并报送省专项治理办。各市州、县市区专项治理办不再统计国土部门的情况,但要主动配合国土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