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机构编制审批规程
发布时间:2009-07-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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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项目 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挂牌、撤销、规格、性质等; 2.职责任务; 3.隶属关系; 4.编制员额; 5.领导职数; 6.岗位结构及比例; 7.经费形式。 二、审批权限 1.市委、市政府议定,报省委、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 (1)正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2)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2.市委、市政府审批的: (1)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其中设立须事前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市直由市本级财政开支,上级无编制配备标准的事业单位核定或新增10名以上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3.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1)市直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的确定; (2)市直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3)市直由市本级财政开支,上级无编制配备标准的事业单位核定或新增3―10名(含1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和新增10名以上差额拨款事业编制。 4.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1)全市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和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2)市直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岗位结构及人员编制比例的核定和调整。 (3)市直由市本级财政开支,上级无编制配备标准的事业单位核定或新增1―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新增10名以下(含10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市直由市本级财政开支、上级有编制配备标准的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核定、调整和增减;上级拨款的市直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调整和增减;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核定、调整和核减。 (4)全市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的制定; (5)全市需要统一核定的事业编制的分配。 三、审批程序 ⒈申报 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写明创收渠道)、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办公地点及其他情况。 (2)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如申请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须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 申报材料送市委编委办机构编制一科。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要重新申报。 ⒉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安排人员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意见。 ⒊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二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三个月一次。 ⒋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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