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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畜牧水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1 00:00 信息来源:未知来源

怀编〔2016105

 

 

关于印发《怀化市畜牧水产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怀化市畜牧水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怀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1111        

 

 


怀化市畜牧水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发2015〕7号)精神,市畜牧水产局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畜牧水产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农业委员会市畜牧水产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和市农业委员会的委托,行使畜牧水产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受市农业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原市兽医所、原市动物监督所、原市渔政管理站划转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市畜牧业、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产业政策和畜牧、兽医、渔业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研究提出全市畜牧业、渔业发展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全市畜牧业、渔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产业链建设;负责全市畜牧、兽医、渔业项目管理;负责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预测并发布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研究提出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订全市畜牧业、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组织重大科研、科技培训和技术推广;指导制定、监督实施养殖业技术标准;指导基层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四)负责地方畜禽、水产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用于畜牧养殖业的草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有关工作

(六)负责渔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船舶检验和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不含出入境口岸动物检疫);负责动物疫病监测、预报预警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拟订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预案和方案;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八)负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承担畜禽水产品、种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测和执法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畜牧水产系统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畜牧水产系统内部的财务审计、财务管理与指导。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农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水产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负责收集综合工作动态和信息;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本单位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工作;承办畜牧水产工作考核评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拟订畜牧业和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与畜牧水产发展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实施畜牧水产项目工作,组织项目评估论证、计划申报、财务监管和投资效果的跟踪检查;引导畜牧业、渔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指导、监督全市畜牧水产系统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畜牧水产系统内部的财务审计、财务管理与指导;督促指导局属各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工作。

(三)人事科

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畜牧水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承担畜牧水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拟订畜牧、兽医、渔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综合绩效考核、党建、群团、计生等工作。

(四)科技生产与法规科

研究拟订畜牧水产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畜牧水产科研成果的审查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市畜牧水产科技推广及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学会、协会工作;指导全市畜牧水产法制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和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协调监督地方畜禽、水产品种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质量安全科

研究拟订全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承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畜牧业和渔业质量、技术标准制订,并监督实施;组织畜牧业、渔业产品质量认证;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养殖业生产资料市场打假整治工作;承担畜禽水产品、种畜禽、水产种苗、牧草种子、兽医医疗器械的质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监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工作。

(六)渔政科

承担渔政监督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纠纷案件,组织协调重大渔政执法行动,保护渔业水域环境;承担保护和利用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具体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重大渔业违规事故;承担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有关具体工作。

(七)兽医科

拟定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目标管理责任状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和管理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承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关具体工作;拟订兽药生产经营规划,承担监督管理兽药科研、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兽药的有关具体工作;承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案件。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畜牧水产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含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后勤服务编制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市兽医所、原市动物监督所、原市渔政管理站除行政职能外的职责划入市畜牧水产综合执法支队,并加挂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

(二)市畜牧水产局管理市畜牧工作站、市水产工作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畜禽水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市船舶检验检测站、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市畜牧水产综合执法支队、市原种猪扩繁场、市牛羊良种场、市蜂业服务部。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