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3-29 00:00 信息来源:未知来源
怀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怀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通知
(怀编[2010]2号)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怀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监督的职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对机构编制事项实行会议研究、集体决策的工作制度,杜绝个人签批机构编制事项。
第三条 市编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公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四条 市编委会顾问负责指导市编委会的工作,审核市编委会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市编委会主任负责主持市编委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市编委会议;市编委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服务大局,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议事的原则。坚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议事,做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的机构编制事项,不予研究。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做到按章办事、依法管理。
第六条 坚持服务中心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机构编制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体制机制方面提供服务。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做到精简、统一、高效,实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 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需提请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向市编委会顾问和主任报告后,提交市编委会议审议或审定。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实现机构编制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九条 坚持正向流动原则。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正向流动,严禁逆向流动,严禁超编进人,严禁领导干部高配。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市编委会审议以下机构编制事项,并按权限报市委、市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审批。
1、审议全市党政群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市直和县(市、区)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
2、审议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升格、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3、审议全市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4、审议财政补贴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
5、审议市直单位高配正副处级干部;
6、审议全市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在不同层级间的调整;
7、审议市直各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意见、部门与县(市、区)的事权划分意见。
第十二条 市编委研究决定以下机构编制事项:
1、审定县(市、区)党政群机关正科级机构的设立、升格、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2、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分配和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增加编制事项;
3、审定市直事业单位改变编制性质事项;
4、审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入编事项;
5、县(市、区)党政群机关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6、县(市、区)财政拨款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调整;
7、审定市编委办公室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研究决定以下机构编制事项:
1、审定全市正副科级事业机构、县(市、区)副科级党政群机构、市直正副科级行政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2、审定全市副处级以上机构内设科室、县(市、区)党政群机关副科级机构和事业单位正副科级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3、审定全市党政群机构、事业单位(含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4、审定市直编制总量内的编制调整,分配省下达专项编制;
5、审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和内部人员调整(不含逆向流动)的入编事项;
6、审定市属财政差额补贴和非财政补贴事业编制的核定、调整和人员入编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实行机构编制事项事前衔接制度。各部门拟提请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与市编办事前衔接,经市编办审核会商后,再按程序写出专题报告,由市编办按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报批。
第十五条 市直空编的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入编事项,先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编办申报编制使用计划,编办审核后,报编委顾问和主任同意后,再提请编委会研究。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含行政机关聘用后勤服务人员)必须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编制使用计划审批,再进行录用和聘用考试,最后按人员入编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入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或符合公务员调任的相应条件。对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全面真实的情况。编委会研究后,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入编手续。情况不真实的,不予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七条 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和军人家属等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必须经人事、编办、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档后,由市编办提出安置编制计划,组织、人事、民政部门根据考试考核情况,分别提出团职干部随军家属、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方案,报请市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人员入编手续。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研究机构编制事项时,参会人员应按照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积极发表意见,并严守会议保密纪律,不得随便泄露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和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九条 市编委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编委会主任审签后,以市编委会文件发布,市编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编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市编办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或变相增加编制的行为,由市编办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应付整改的,按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主题词:议事规则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通知
怀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