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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29 00:00 信息来源:未知来源

中共怀化市委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怀发[2010]5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8]27号)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其他机构编制法规和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怀发[2008]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行政机构设置不得突破限额,行政编制不得突破总量。各级各部门必须按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因工作需要,可在总额内对行政编制进行同层级之间的调整;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市编办按程序报省编办和中央编办审批。今后一律不得自定机关事业编制。

除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新设财政全额补贴事业单位,不得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确需设立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程序审批。

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承担社会中介职能、勘测设计、科研和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经济上要逐步“断奶”,管理上要放开搞活,提高其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能力,逐步由事业机构过渡到企业单位;对职能相近的事业单位,要加强整合,推进合并重组,形成工作合力;对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按照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只减不增的要求,逐步将其人员编制调整到职能需要强化的部门;对经营性事业单位、驻外办事机构、行业管理办和工业管理处实行长期冻结管理,人员编制只出不进,并根据自然减员情况逐步核减其编制。同时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改变编制性质,如国家政策调整和要求需要改性的,必须从严把握,重新核编。

从严从紧控制事业编制,探索建立相同层级之间事业编制的动态管理机制,最大限度盘活现有编制资源。实行事业编制下管一级制度,对县(市、区)财政补贴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用编实行计划管理,确保人员编制零增长或负增长。完善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管理,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

加大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工作力度,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在不涉及泄密的前提下,逐步公开机构编制台账,实现实有人数、编制数和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更名、升格、撤消、合并、加挂牌子等,必须按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中副处级以上机构由市编办报省编办审批,科级机构报市编办审批或报批。严格控制机构升格和变相升格,确需升格的必须按程序从严控制。

二、进一步规范人员入编管理

人员入编必须在编制内进行。没有空编的单位,一律不得办理人员入编手续;有空编的单位实行用编计划调控,预留一定的空编用于安置政策性人员、引进高素质人才和安排领导干部。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总体超编的,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冻结新进人员;乡镇总体超编的,乡镇一律冻结新进人员。市直行政机关用编原则上控制在空余编制的二分之一以内,事业单位用编原则上控制在空余编制的三分之一以内。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制定相应标准。

严禁违规进人。人员入编事项必须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杜绝暗箱操作和领导干部个人签批。进入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或符合公务员调任的相应条件,否则一律不得办理人员入编手续。机关后勤事业编制只能用于后勤服务人员。严禁人员逆向流动,即人员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入差额拨款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

制定新入编人员标准,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入编必须在编制结构内进行,原则上要求年龄30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文化,且符合相应职位的专业要求,并通过人事部门的公开招聘考试。外市州和县(市、区)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除引进副高职称以上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以及安置领导干部的家属外,原则上要求年龄40周岁以下、学历大学本科以上,且专业对口

严格按国家政策做好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和军人家属等政策性人员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原则上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内进行,确实没有空编的,可超编或增编安置,增编按不超过接收单位编制总量5%的比例进行;安置到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一律在编制内进行。在市本级安置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必须在市直单位(市属改制企业除外)工作,退役时为三级以下士官(不含三级)的还须符合在鹤城区入伍、且入伍时已办理就业优待安置证(卡)两个条件。在市本级安置的军转干部,其配偶必须在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属改制企业除外)工作。团职以上干部一般安置到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营职以下干部原则上安置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且在编制内进行。驻怀部队干部或军转干部的家属,按其原使用编制性质进行安置,不能逆向调入;原属部队“军人服务社军办工厂等单位的,原则上不予安置。积极探索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和军人家属安置新途径,在鼓励自主择业、提高货币安置比例的基础上,制定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择岗政策,提高政策性人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优秀人才占用优质编制资源。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政策性人员安置条件。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职数管理

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必须按程序报省编办备案;科级(含副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必须报市编办按程序报批或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职数的核定以“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文件为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停止领导干部高配的审批工作,原已高配的岗位,要纠正过来,通过干部调整交流和自然减员,逐步消化高配人员,核减高配岗位;尚未高配到位的,一律停止高配干部。

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规定的领导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

规范领导干部职数管理工作。已经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必须限期消化,限期纠正,逐步过渡到规定的职数上来,在规定职数出现空缺前,不得配备新的领导与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由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必须在编制和职数内进行;党政分设的部门要进行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配备必须先经市编办进行职数空缺审核,相关部门才能予以审批。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加强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县(市、区)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存在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各县(市、区)要对照本通知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健全机构编制违纪问题的受理制度,做好“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逐步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加大机构编制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机构编制违纪问题进行整改和责任追究。严禁超编进人,严禁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高配领导干部,严禁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严禁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冒领财政资金,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各县(市、区)存在的领导高配、提升机构规格和擅设机构、更名、加挂牌子、违规进人等违纪违规行为必须限期纠正,否则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机构编制的事项,一律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权限和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一律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审核承办、编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和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健全机构编制工作集体领导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由市委书记任顾问,市长任主任,市委专职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秘书长、市委组织部部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人事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为委员。市编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具体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抓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各县(市、区)要相应调整机构编制委员会组成人员。

切实保障机构编制工作经费。市、县(市、区)政府要足额预算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经费,停止机构编制部门的一切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机构编制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任务,从根本上杜绝利用机构编制资源换赞助等现象的发生。

完善机构编制目标管理考核。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强化机构编制工作责任。

加强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机构编制部门人员高看一眼、厚爱一层,切实关心机构编制部门干部的成长,不断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各部门要增强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意识,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机构编制管理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机构编制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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